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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西藏本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真实裁判案例研学复盘,案例改编自公开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当事人、企业主体信息已做脱敏隐匿处理,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杨婧律师承办,全文仅做法律实务研讨、类案维权参考使用,不构成个案法律咨询、诉讼委托建议。
在本地,商铺、餐饮、艺术培训类服务业小微企业承租国有经营性房屋,是当下本地营商环境中的常见租赁模式。后疫情时代,不少国企出租方会以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为由,依据合同格式条款主张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计收高额逾期违约金,多数小微承租方因不懂政策适用、不会行使法定抗辩权,极易承担高额违约成本。
结合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文客观复盘该起典型房屋租赁纠纷全流程,深度拆解地方疫情租金减免政策适用、民法典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公平违约格式条款司法调整三大核心法律要点,为西藏区域内承租国企商铺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类案维权参考。本案最终裁判结果:承租方全额拿回16.8万元履约保证金,出租方主张的21.5万元逾期违约金,经司法调整后仅需支付443.16元。
2022年7月,某琴行有限公司(承租方,服务业小微企业),与本地某国有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出租方,国企主体),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物业管理与服务合同》,承租市城关区创业创新集中示范基地经营性商铺,用于乐器销售、线下艺术培训经营。
2022年8月至12月,市全域疫情静态管控,辖区服务业主体全面停产停业,案涉琴行线下门店完全无法开展经营。依据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明文规定:承租国有企业名下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2022年度可享受6个月租金减免政策。
承租方对照政策资质,多次通过书面、微信方式向国企出租方提交租金减免申请,但出租方始终未出具书面答复、未落实减免政策。基于经营停摆、减免无果双重背景,承租方仅阶段性支付租金84000元,未按照原合同年度租金标准足额缴费。
2024年2月,承租方通过公开文书查询获悉:出租方与案涉房屋实际产权方涉权属纠纷诉讼(案号:2023 藏 0102 民初 2443 号),案涉租赁商铺存在被产权方收回、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现实风险。
为规避后续经营损失,承租方严格依照法定流程,于2024年2月22日向出租方邮寄送达《行使不安抗辩权函》,书面告知中止足额付租的理由;2024年2月末,承租方主动腾空商铺,完成房屋实物、门店钥匙全套交接,正式终止租赁使用。
针对上述诉求,承办律师代理承租方应诉,并提起反诉,诉求法院判令出租方全额返还168000元履约保证金。
合同终止认定:案涉《场地租赁合同》《物业管理与服务合同》已于2024年2月29日实际终止,依法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租金依法核减:适用国企小微租金减免政策,抵扣6个月减免租金后,承租方仅需支付2024年1-2月剩余租金26600元;
排污费据实核定:结合实际承租使用周期,判令承租方支付排污费666.67元,驳回超额排污费及滞纳金诉求;
违约金司法调减:认定合同日3‰违约金标准无效,参照一年期LPR四倍法定上限核算,最终核定违约金443.16元;
保证金全额返还:驳回出租方没收履约保证金诉求,判令出租方向承租方全额返还168000元履约保证金;
超额诉求全部驳回:驳回出租方主张的退租后空置租金、超额违约金等全部不合理诉求;
诉讼费合理分担:结合双方履约过错、胜诉比例,依法分担本诉、反诉诉讼费用。
案涉合同预设格式违约条款,约定逾期付租10日即可没收全额保证金,同时按日3‰计收违约金,该标准折合年化利率109.5%,远超民事违约金司法保护上限,若法院机械采信合同约定,承租方将承担巨额违约损失。
想要适用6个月租金减免,需闭环举证四大要件:出租方国有主体资质、承租方服务业小微企业资质、疫情全域管控停业事实、西藏专属租金减免政策条文,同时精准核算减免时段、减免金额,佐证承租方暂缓付租具备正当性。
依据《民法典》527、528条,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两大硬性条件:一是有书面证据证明出租方存在丧失履约能力风险,二是必须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本案需整合产权诉讼案卷材料、函件物流送达凭证、沟通记录全套证据,才可认定抗辩合法有效。
出租方单一本诉共计7项独立诉求,叠加承租方反诉后,租金核算、违约认定、合同解除、保证金返还多条事实并行,需逐一拆分诉求合法性,针对性制定抗辩思路。
出租方主张租金计算至2024年7月,承租方主张2024年2月末已完成退租交接,房屋占用截止时间争议较大,直接决定租金承担金额,需依托视听资料、交接书证固定客观时间。
检索梳理最高人民法院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服务业纾困专项文件,结合双方法定主体属性,明确承租方依法享有6个月租金减免资格。疫情停业期间承租方已足额缴纳当期租金,6个月减免额度直接抵扣后续欠付租金,抵扣后承租方仅欠付短期租金,不属于恶意逾期,不构成合同根本违约。
结合租金减免书面申请往来、不安抗辩权送达记录、承租方主动腾空退租、疫情不可抗力停业多项事实,综合论证:承租方暂缓付租属于法定合理抗辩,并非主观恶意违约,合同没收保证金适用条件未成就,出租方无权扣留保证金。
属地政策明确规定,国企面向服务业小微企业出租经营性商铺,疫情纾困租金减免属于义务性规定,并非出租方自主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规申请减免、暂缓付租,不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可直接在欠付租金中抵扣减免金额。
合同预先拟定的“逾期即没收全额保证金、超高日息违约金”条款,属于免除出租方责任、加重承租方责任的格式条款,结合履约背景、疫情因素、公平原则,法院有权否定条款效力,下调违约金、否定保证金没收效力,不会机械依照合同裁判。
依据《民法典》第527条,承租方查实出租方存在经营恶化、房屋涉权属诉讼、资产被查封、大概率无法履约等情形,可中止租金支付,但必须留存书面证据+书面发函告知出租方,私自停付租金、无函件抗辩,会直接被认定为违约。
租金减免申请、函件收发、沟通聊天、房屋交接、搬离离场、钥匙交付所有环节,尽量留存纸质文件、物流签收、原始视频、完整聊天记录,口头沟通无证据加持,无法作为庭审抗辩依据。
1.本文案例素材全部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文书,当事人、企业信息已脱敏处理;
2.本文仅为西藏地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研讨、类案普法,不属于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同类案件案情细节、政策适用存在差异,不可直接套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