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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配偶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某向好友借款15万元未还,债权人起诉夫妻二人共同担责。法院审理后认定,因配偶对借款不知情,且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判决借款仅由王某个人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核心逻辑: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通过书面、口头、微信/短信确认(如“这笔钱我知道,一起还”)等方式事后追认,均视为双方共同举债合意。
法律意义:引导债权人在交易时尽到审慎义务,要求夫妻双方明确债务性质,避免未签字或确认一方事后以“不知情”抗辩。
“日常需要”边界:需结合家庭收入水平、消费习惯、当地一般生活水准综合判断。
推定规则:一方以个人名义为日常消费举债(如购买生活用品、交水电费、子女教育费用),无需债权人额外举证,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
第一步:形式审查优先核查是否存在共同签字、盖章或事后追认(如配偶在借条上签署“同意共同还款”)。
第二步:若无共同举债意思表示,审查债务金额及用途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第三步:实质举证责任,如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用途证明责任”。若无法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大额借贷务必要求夫妻共同签字,或留存非举债方知情的证据(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
2.转账时备注“借款用于XX(如购房、开店)”,保留资金用途的关联性凭证。
2.发现不明债务时,及时与配偶沟通并通过合法途径澄清,共同虚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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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婚姻存续期借的钱,一定算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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