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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联合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集中展现了全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持续深化府院、府检联动机制,凝聚法治合力,推动行政争议源头治理与协同化解的生动实践。案例聚焦行政处罚、社会保障、营商环境等重点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通过调解、听证、协调化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为服务保障民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2020年3月,某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选定某科技公司等三家运营企业进入本市共享电单车市场,该公司遂向市场投放车辆。此后,市城管局认定该公司存在超量投放、未悬挂车牌号等违法违约行为,且经多次约谈后未整改到位。市城管局向该公司作出告知函,要求其所有的共享电单车在某市终止运营,并退出市场。后市城管局陆续扣押该公司电单车千余辆。某科技公司认为,市城管局为强制其退出市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城管局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违法;判令其返还车辆并赔偿停运损失。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将该案委派至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并建议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包案化解。为有效促成争议解决,法院先后两次邀请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院主动协调市公安局、市交警分局等相关部门参与调解,力求实现“一揽子”化解争议。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同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就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与依据问题向市城管局进行释明,督促其主动纠正。通过多方协调,最终促成某科技公司、市城管局与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三方共同签订《争议化解协议》。协议明确,市城管局准许该公司先行恢复投放部分共享电单车并规范运营。市城管局废止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着手起草《某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规则,相关立法工作纳入该市年度立法计划。协议履行后,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一是发挥联动效能,凝聚多方合力。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协同,将相关利益主体纳入协调化解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化解作用明显,通过多方合力推动案涉争议一揽子化解。
二是助推机制完善,强化源头治理。本案坚持个案处理和源头治理并重,不仅解决了企业面临的准入与处罚争议,还推动行政机关清理违规增设市场准入条件的规范性文件,将相关行业治理规则纳入地方立法计划,及时填补制度空白,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域”的效果。
三是注重因案施策,树牢系统思维。针对性制定化解方案,通过多方协作,促使企业先行恢复部分共享电单车配额数量,并承诺严守市场管理秩序。市城管局亦积极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要求。实现“零和博弈双输”转变为“双赢多赢共赢”。
四是落实为民司法理念,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始终致力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创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构建运行有序的市场规则,助推宁夏加速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
2019年,国家审计署审计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未将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代收的住宅维修资金298.8万元缴纳至住宅维修资金专户,而是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某县城管局多次催缴未果,2022年5月对某房地产公司立案调查,2022年6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未缴纳的代收维修资金298.8万余元及孳息,并按未缴代收维修资金的1.5倍处罚448万余元。某房地产公司未在期限内缴纳罚款,又产生滞纳金420万元,罚款与滞纳金两项合计868万元。某房地产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将某县城管局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某县城管局听取房地产公司答辩意见后,在未讨论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某县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某县城管局不服申请再审,2024年6月14日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某县城管局不服,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对于行政处罚实体内容,某县城管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时,虽然考虑到某房地产公司具有从轻情节,但处以448万余元罚款不符合行政处罚比例原则。同时,人民法院因某县城管局存在程序问题撤销案涉处罚决定,但某房地产公司确实存在违规行为,行政机关在完善程序后仍可对其作出相同处罚,可能导致双方进入新的诉讼,不利于问题解决。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与市城市管理局、某县城管局、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召开协调会,并就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适用问题咨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促进各方达成共识。后某县城管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按照未缴纳的代收维修资金的1倍罚款298.8万元,并免除了滞纳金。某房地产公司积极补缴全部代收资金及孳息,并及时缴纳罚款,该案件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同时兼顾企业发展需求,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放在首要考虑,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下,通过翻阅案卷、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意见、征询上级行政部门意见、召开案件协调会、组织检察听证等方式,架设沟通平台,在查清案件事实,明确双方矛盾的基础上,推动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监督企业及时全额缴纳代收资金、罚款,有效破解程序空转困局。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既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又为企业减轻负担,是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某公司所属加气站持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1月12日,某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公司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同月14日,区综合执法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申领许可证。随后立案调查,现场勘察数据显示,2024年10月26日至11月12日期间,该公司存在103242立方米的销售量差,对应销售额为367009.2元。调查期间,该公司提出其在该时段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无违法所得,并认为燃气经营许可一年一审的规定不合理且已调整,不应认定其行为违法等申辩意见,区综合执法局经核实后未予采纳。2025年7月25日,区综合执法局认定该公司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法,依据《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7009.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为实质化解争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该案后首先组织双方调解。申请人认为没收违法所得不合理,初次调解未达成和解。为准确查明争议焦点,复议机构于2025年10月16日组织听证会。听证中,申请人主张其在许可到期后仅向储值大客户加气,不构成销售行为,且其属于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应参照《国家能源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在违法所得中扣除购气等合理支出。被申请人则坚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违法所得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
针对争议焦点,复议机关主动向自治区能源局进行专业咨询。经函询明确,《国家能源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所指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一般系从事能源开采、管道铺设的主体,而非能源销售端主体。申请人经营范围为天然气汽车加气,不属于该办法界定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其关于仅向特定客户加气不属于销售行为的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复议机关认定区综合执法局将全部销售额认定为违法所得,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虽然可以依法作出维持处罚决定,但复议机关并未机械结案,而是持续与申请人反复沟通、充分释法说理,逐一回应其关于成本扣除、行业定性等疑问,使申请人逐步认识到其违法事实及法律对违法所得的明确界定。最终,申请人接受处罚决定,主动缴纳了罚款及违法所得,案件得以实质化解。
一是精准界定争议焦点,依法界定违法所得。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复议机关准确把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基本规则,通过向行业主管部门函询,精准认定申请人作为燃气销售终端,不适用其所主张的部门规章,在法律适用争议中确立了正确基准。
二是践行“穿透式”审理理念,破解认知壁垒。复议机关没有停留在纸面审查,而是通过组织调解、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让申请人充分陈述其经营模式及对法律的理解。在此基础上,通过向有权机关咨询,以权威意见回应当事人疑虑,实现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穿透”,为后续释法说理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坚持“案结事了”导向,做实全过程化解。面对调解未果的案件,复议机关将化解工作延伸至复议决定之后,通过反复释法说理,使申请人从“不服”转变为“认可”,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标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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