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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MK体育,MK体育官网,MK体育app下载,MK体育网页版,MK体育注册网址,MK体育官方网站,MK官方网站,MK体育登录入口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9月12日,修订草案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法律12章136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对现行法律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草案新增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等4个专章-。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健全完善企业重整识别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集中管辖等制度功能”-。修订草案正是对这一政策方向的立法回应。
本次白皮书的意义在于:草案尚在审议和征求意见阶段,大量企业主、债权人、投资人正处于“知道法律要变、不知道变成什么样、不知道对自己有什么影响”的信息真空期。一份系统性解读,填补的正是这个信息缺口。
现行《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20年。
20年间,中国经济体量、企业类型、债务结构、跨境交易规模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法律在实践中的短板日益突出:
一是适用范围局限。 现行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对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跨境破产等特殊类型缺乏针对性规定。
二是重整制度不够完善。 重整的门槛、程序、效力等方面存在不足,实践中“重整难”问题突出。
三是府院联动缺乏法律依据。 实践中形成的府院联动机制,在法律层面缺乏明确规定。
四是跨境破产制度空白。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外资企业“走进来”,跨境破产案件日益增多,但现行法缺乏系统的跨境破产规则。
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成立了企业破产法(修改)起草组,深入开展修法调研,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法律评估、大数据分析,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炜衡密云所主任陈广贺律师曾接受国务院国资委委托,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评估专项工作,重点负责对国有企业通过破产及强制清算程序实现市场退出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并形成专业报告-。
孙瑞廷律师于2019年参加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与国务院国资委共同组织的《企业破产法》修法调研组,负责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修法的调研与报告编撰工作。
团队基于一线破产实务经验——累计承办各类破产、强制清算案件近200件——对修订草案提出实务层面的观察与思考。这使得本白皮书区别于纯粹的理论解读,具有一线实践经验的支撑。
现行《企业破产法》为12章136条。修订草案扩展为16章216条,新增章节包括-:
此外,草案在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重整、和解等现有章节中,也进行了大量实质修改。
草案明确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为府院联动的常态化、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细化破产撤销权规定,明确债权人会议对重大财产处分的决定权,完善清偿顺序。
对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计划的制定与表决、重整计划的批准与执行等进行系统性优化-。
这意味着,在人身损害赔偿和消费者生存权益保护方面,修订草案给予了更高程度的优先保护。对于可能涉及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企业(如房地产、医疗、消费品等行业),这一变化将直接影响破产财产的分配格局。
修订草案细化完善破产撤销权的规定,按照行为性质予以分类-。这一修改旨在更精准地识别和打击破产程序前的欺诈性转让、个别清偿等行为,同时避免对正常商业交易的过度干预。
修订草案第十一章(第178-183条) 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作出特别规定-。
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显著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破产程序成本。
针对小微企业财产规模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特点,可以指定个人为破产管理人-。
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债权人会议或者不行使表决权,且未提出实质异议的,视为参会并同意表决事项-。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破产中债权人参与度低导致的程序僵局。
债权申报期限不受最短不少于30日的限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对企业的启示:小微企业破产将更加快速、低成本。对于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而言,破产不再是一个“遥不可及”或“成本过高”的选择。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指将多个关联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合并处理,在同一个破产程序中统一清理。这一制度对于处理企业集团、担保链、关联交易等复杂情况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行法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已出现大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案例-。修订草案将这一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企业的启示:集团企业、关联企业众多的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关联公司的债务结构和风险隔离安排。
金融机构破产涉及存款人、投保人、投资者等大量社会公众的利益,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复杂性。草案在总结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程序、监管机构角色、债权清偿顺序等作出了专门规定。
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扩大和外资企业在华经营的深化,跨境破产案件日益增多。草案的跨境破产章节,旨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跨境破产合作机制。
对企业的启示:涉及境外资产、境外债权债务、境外投资的企业,需要关注跨境破产规则对其重整或清算的潜在影响。
草案第100条关于“以重整为目的的协商”的规定,建立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
预协商的本质是庭内司法程序助力庭外重组谈判的机制,而非庭外重组为庭内重整做准备-。这种主从关系的设计,体现了“以司法程序为主导”的立法思路。
企业在正式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与主要债权人进行庭外协商,形成初步的重组方案。达成初步共识后,再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和固化。这种方式可以缩短重整程序的时间、降低重整程序的成本、提高重整的成功率。
草案在吸收既有规范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程序的衔接机制,间接承认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协商成果-。
对企业的启示:企业陷入困境后,不必等到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才开始与债权人沟通。提前进行庭外协商,可以为后续的重整程序奠定基础。
在现行法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接管。但实践中,部分企业的经营管理团队对业务更熟悉,由其继续经营可能更有利于企业价值的保全。
草案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债务人继续经营管理,同时设置相应的监督机制,平衡企业价值保全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批准方面,草案完善了法院强制批准的适用条件,在保护少数异议债权人权益的同时,避免个别债权人“绑架”整个重整程序。
修订草案完善破产申请和受理机制-,对债务企业主动申请破产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进行了优化。
申请门槛可能降低,企业不必等到“资不抵债”才能申请破产,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即可启动程序
行动建议: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在现金流紧张初期即进行法律诊断,评估破产申请的适当时机,而不是等到资产被多轮查封、诉讼集中爆发后再考虑。
修订草案优化重整相关制度-,包括庭外重组与重整的衔接、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等方面。
行动建议:企业仍有经营价值但债务压力过重时,应优先评估重整可能性,而非直接选择清算退出。
修订草案增设专章对小微企业破产作出特别规定-,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低成本的破产路径。
行动建议:小微企业陷入困境后,不再需要“硬撑”或“逃避”,可以主动利用小微企业破产特别程序实现有序退出或重生。
修订草案细化完善破产撤销权的规定-。企业如果试图在破产前通过个别清偿、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资产,被追回的风险将显著增加。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和消费者生存权益债权被置于优先顺位-。涉及大规模侵权风险的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其破产后的清偿前景。
草案提及风险预警、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等制度-。企业董事、高管在知悉企业面临破产风险时,可能需要履行相应的申请义务,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完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置于第一清偿顺位,将消费者维持生活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债权置于第二清偿顺位-。
担保债权人: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地位基本不受影响,但需关注担保物是否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或消费者权益
这意味着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话语权将进一步增强。债权人会议不仅是一个“知情”和“表决”的平台,还将实质性参与债务人的重大财产处置决策。
管理人履职将有更清晰的法律依据和更严格的监督。管理人需要提升专业能力,适应新的制度要求。
炜衡总所于2007年入选北京高院首批管理人名册,2018年以第四名成绩再次入选(大型机构排名中位列第一) ,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获评北京市“破产管理人优秀等级” 。炜衡密云所已纳入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名册(区域管理人库)。
修订草案增加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为府院联动的常态化、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现行法下,府院联动主要依赖各地实践探索,缺乏统一的法律框架。修订草案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范的府院联动机制。
府院联动应理解为政府部门和法院在法治化框架下对企业纾困、破产重整等事项进行依法协同,不是关系优势,也不意味着能够影响司法结果。
团队在密云区企业纾困项目中积累了府院联动机制下依法沟通的实务经验,参与密云区多家困境企业的纾困方案设计与实施。
修订草案尚在审议和征求意见阶段。但法律的变化往往有滞后性,而风险的积累却没有滞后性。企业不应等到新法正式施行才开始行动。
《企业破产法》的首次系统性大修,标志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修订草案在完善破产申请和受理机制、健全管理人制度、优化重整制度、增加特殊类型企业破产规定等方面的突破-,将为困境企业提供更多的拯救可能,为债权人提供更公平的清偿秩序,为投资人提供更清晰的制度预期。
对于企业而言,修订草案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在于:破产撤销权的细化、清偿顺序的调整、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可能引入,都将对企业的债务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机遇在于:重整制度的优化、小微企业特别程序的设立、庭外重组与重整的衔接,将为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提供更多的重生路径。
对于债权人而言,修订草案意味着需要重新评估破产情景下的债权回收预期,更加积极地参与债权人会议和破产程序。
对于投资人而言,修订草案将创造更多的困境企业投资机会,同时也要求投资人更加深入地理解新法的规则和要求。
炜衡密云所核心业务为破产清算与重整,破产与重组业务方向系团队核心业务领域。依托炜衡体系破产重组业务基础及核心律师长期实践,相关团队深耕破产业务十余年。团队在破产法修订的立法参与、一线实务经验、跨区域协同能力等方面形成了独特优势,能够为各类主体在破产法修订过渡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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